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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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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或飲用水之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六、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七、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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