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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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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1.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 道路。但電路(線)、鐵塔 (桿) 、連接站及管路設施不在此限。

    2.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3.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及其他軍事設施之使用。

    4.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經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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