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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五、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 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 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六、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校用地三○公尺以上。但其間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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