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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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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間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農業用地内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其建敝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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